漳州市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

29.05.2015  20:4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市委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省政府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制定落实《决定》和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各部门应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成效作为衡量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我市(县、区)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先进优势,争取打造省内依法行政示范市(县、区)。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效能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二、健全并落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修订完善《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六项制度》,增加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各地各部门应按《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切实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市政府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三、加强立法调研配合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做好《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和报送工作。加强配合做好各类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工作,积累立法经验和技术,为我市争取成为全省第一批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发挥应有作用。深入贯彻《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事前合法性审查、事后备案审查等制度。加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网络查阅平台,按时向社会公布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方便公众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推行网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高备案审查的工作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按省、市政府的部署,在今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文广新局、数字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探索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交通运输、海域管理、文化旅游、农林水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推动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县(市)抓紧向省政府申报开展。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和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五、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并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监督等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法制办、编办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要配合做好网上审批合法化、规范化的有机衔接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定期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提高文明执法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数字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金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强化行政监察,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未经法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执行。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监督救济、信息发布协调等配套制度。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开展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发改委、数字办、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八、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落实省政府与省法院第二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好重点信访积案集中评查评审和化解工作。深入实施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与司法信息沟通与共享、联合调研、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反馈等制度,加强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贯彻。年底对各地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九、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通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学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培训、依法行政知识进党校各类培训班等学法机制,提高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探索建立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高校法学教授、法学会专家、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当在今年内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人社局(公务员局)、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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