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妇工委: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0号)要求,2017年拟在全省继续开展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活动。为了有效地推进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16年认定61个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以下简称“示范站”)的基础上,2017年继续认定30个示范站。通过创建示范站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家政服务单位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引导家政服务员持诚信卡上岗,为家政服务职业化建设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省级家政诚信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家政服务单位日常业务信息化管理,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创建活动。引导2016年认定的示范站按照示范站建设规范,提升创建水平,不断深化创建活动。
(二)创建新示范站。2017年拟在全省新认定30个示范站,进一步拓宽示范站的覆盖面。
三、申报、创建、验收及认定工作
(一)申报工作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本地示范站创建单位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各地市要按照《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规范》(附件1)中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单位,承担示范站的创建任务。2016年已获认定的示范站无需再申报,此外,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单位在同一地市最多可申报1个2017年示范站。各地市2017年示范站创建单位名单及创建地址请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省创建示范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备案。
(二)创建工作
1.2016年示范站要在去年创建的基础上,进一步“促提升”,持续深化创建活动。尤其要切实落实好“准员工制”管理模式、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岗前、岗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录入等方面内容。
2.2017年示范站创建单位按照示范性站建设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准员工制”管理模式,切实打好创建基础。
省创建示范站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创建活动专项培训。各地市要定期对本地示范性站的创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确保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创建任务。
(三)验收工作
各地市按照示范站验收指标(附件2),负责对2016年示范站及2017年示范站创建单位进行考评验收(2017年各地示范站名额数详见附件3)。其中,2016年示范站验收评分应在80分以上,2017年示范站创建单位在70分以上视为拟通过验收。各地市于2017年11月15前完成考评验收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验收意见及验收评分表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创建示范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定工作
省创建示范站领导小组将于2017年12月底前根据各地市上报的验收情况研究确定拟认定的2017年示范站和通过验收的2016年示范站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创建示范站领导小组将发文公布,并对2017年示范站进行授牌。
四、资金奖励
创建示范站建设所需资金由创建单位自主承担。省级财政对经验收达标的2016年示范站和2017年新认定的示范站(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为厦门的除外)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厦门市示范站奖励可参照省级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民政和妇联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示范站创建指导和考评验收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考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筛选出优秀的家政服务单位。其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建活动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创建和验收等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示范站创建活动经费保障。民政和妇联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各地市创建活动情况要适时报送省创建示范站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创建示范站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市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规范
2.福建省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验收评分表
3.福建省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任务分配计划表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