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电商可获市财政资金补贴 最高可补助300万元

05.07.2014  02:55

10日前,凡在福州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向市发改委申请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补助。补助类别有5种,分别是电商试点企业专项配套扶持资金补助、入驻园区租金专项补贴、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第三方支付平台专项奖励和税收专项奖励。

电商试点企业:

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

市财政将向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给予专项配套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主要有2条:电子商务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试点项目,并获得资金补助的(对2012年获批的试点项目需提交原市政府或财政局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国家、省级补助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租金补贴:

须入驻单位组织申报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园区的租金给予专项补贴,补贴期限3年,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地点和实际办公地点必须在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向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实际租赁,并用于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对已享受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再享受本专项的租金补贴,对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按实际房租优惠额的50%进行补贴;对未享受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企业参考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由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兑现。

电子商务企业租金补贴必须以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为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由企业直接申报的材料,由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业主(管委会)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示范园区(基地):分两档奖励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三方支付平台:

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万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专项奖励,其条件为:在本市建立第三方支付总部、两岸跨境支付总部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本市的,并须在本市经营3年以上,对未满3年即迁离本市的,将按有关规定收回奖励资金;从事国内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跨境结算与境内外银行卡收单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日均资金流量不低于3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分3年支付)。

税收奖励:

按地方留成50%奖励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税收专项奖励,其条件为:年缴纳“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年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次年开始,按其缴纳“三税”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