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榕电商可获市财政资金补贴 最高可补助300万元

03.07.2014  09:25

  福州新闻网7月3日讯 10日前,凡在福州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向市发改委申请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补助。补助类别有5种,分别是电商试点企业专项配套扶持资金补助、入驻园区租金专项补贴、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第三方支付平台专项奖励和税收专项奖励。

  电商试点企业:

  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

  市财政将向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给予专项配套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主要有2条:电子商务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试点项目,并获得资金补助的(对2012年获批的试点项目需提交原市政府或财政局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国家、省级补助金额的1:1和1:0.5给予配套扶持,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租金补贴:

  须入驻单位组织申报

  市财政电子商务预算专项资金将对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园区的租金给予专项补贴,补贴期限3年,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地点和实际办公地点必须在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向电子商务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实际租赁,并用于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对已享受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再享受本专项的租金补贴,对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按实际房租优惠额的50%进行补贴;对未享受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租金优惠的电子商务企业参考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由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兑现。

  电子商务企业租金补贴必须以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为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由企业直接申报的材料,由专业楼宇或园区(基地)业主(管委会)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