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起我省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6.06.2014  12:32

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自7月3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其只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仍应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同时,办法还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这个变化,意味着今后一本营业执照,将可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地址;而同一地址,也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这将为投资者节约大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