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特区实际 坚持立法先行

26.06.2014  15:05

 

  今年1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厦门市工商局大胆探索,形成了有厦门特色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模式。

 

  放宽准入:企业“放得开、办得好

 

  “先照后证”扩至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认缴制扩至所有商事主体,率先实施“年检改年报”,厦门市工商局不断创新,极大地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截至6月上旬,厦门市新登记各类商事主体30542户,其中企业15114户、个体工商户15428户。与2013年同期相比,市场主体新设量增长80%。

 

  记者了解到,厦门市的年报系统通过内、外网分离的方式,分别设计了用于公示的年报信息表及用于信息采集的国民经济数据采集表。这样既保障了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的知情权和政府对经济数据的采集需要,又兼顾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

 

  严格监管:政府“接得住、管得好

 

  厦门市政府制定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细化监管任务,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不大。市工商局完成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98个大项249个细项办事制度的修改完善和流程再造。厦门市政府日前研究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厦门市无照无证经营查处机制,将为加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厦门市工商局制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报或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违法行为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使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记者了解到,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商事主体监管暂行规定》等制度,信用监管基本框架初步形成。通过开展基层工商所抽查制度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采取工商事务警示锁定、限制锁定等信用监管措施,该局今年以来已对1117户违法违规商事主体实施了黑名录公示、限制锁定等信用监管措施;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及主动监管,工商干部已完成住所核查任务229项,确认11户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将按程序移入异常名录。

 

  厦门市工商局建立了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截至6月上旬,平台共收录全市28.3万户商事主体的信息和上万条信用信息。平台访问量超过330万人次,查询量累计145万次。依托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审批管理平台,登记机关、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初步实现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截至6月初,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审批管理平台推送信息17794条,有9家许可部门向信息公示平台推送许可信息4578条。

 

  厦门市副市长张灿民表示,该市将结合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为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真正实现社会共管共治。

 

  强化保障:市场“放而不乱、放而不弱

 

  厦门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规定》《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等12个配套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本年说:“厦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处长姜宏告诉记者,厦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坚持特区立法先行,保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于法有据,相关制度设计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的要求,厦门市从实际出发,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备案制度,对经营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对油烟、噪声等扰民、高污染、影响城市景观和历史风貌的经营项目,划定禁设区域,其区域内的经营场所不予备案。厦门市在实现“宽准入”的同时,做到“放而不乱、放而不弱”,维护良好城市品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厦门市工商局局长陈海疆告诉记者,作为经济特区,厦门工商人有改革创新的特质,在全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立足特区实际,勇于先行先试,将努力探索更多有益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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