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起我省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5.06.2014 14:10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报讯 (记者 谢贤伟) 一本营业执照,可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地址;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为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宽进严管”的要求,省政府日前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并决定自7月3日起正式实施。
“比如,一家在福州鼓楼区内的专卖店,如在鼓楼区内再开设一家分店,就可不用去区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分店设立登记,只要将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新开设分店的醒目位置就行了。”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其只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办法亦规定,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仍应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同时,办法还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业内人士表示,现实中,一些员工数量很少,而且又是从事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对经营场所的要求并不高。“一址多照”被明确规定后,可给投资者节约大量成本。
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大大简化。房屋产权明确的,只要一份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是一份房屋租赁(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抑或是一份产权人同意转租(借)房屋的文件,就可申请登记。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5.06.201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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