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杀人案5嫌犯被批捕 目击者称心怀愧疚(图)

03.06.2014  19:11

血案发生几天来,很多招远市民自发送来鲜花,悼念逝者。 本报记者 赵金阳 见习记者 吕奇 摄

招远杀人案5嫌犯被批捕

涉故意杀人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2日,记者从山东招远获悉,招远“5·28”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帆(女,1984年10月24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立冬(男,1959年10月8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吕迎春(女,1975年3月8日生,山东省招远市人)、张航(女,1996年3月1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张巧联(女,1990年8月23日生,河北省无极县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等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21时许,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硕燕(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拒绝后,认为其为“恶魔”、“邪灵”,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

上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安机关正在继续侦查。

主观杀人动机 亦可确定主犯

此次恶性事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是否应用某某代替?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律师潘昌新:法律只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此案中的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应公开。是否公开成年嫌疑人姓名,由侦查机关根据案情决定。原则是不妨碍案件的侦查。

六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名未成年人,将来提起公诉,是否会不公开审理?

潘昌新:从目前警方披露的信息看,涉案的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会另行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受害者致命伤在头部,是否要重点查明致命伤的施加者?

山东大学99级法学博士柴瑞娟:是要查明致命伤的实施者,但若犯罪嫌疑人主观都有杀人的故意,即使致命伤不是其实施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2013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解释。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监护人指使下行凶,会受到什么刑罚?监护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柴瑞娟:成年人教唆未成年犯罪,同罪且加重惩处。

此案现场刚好处于监控录像死角,仅凭目击者拍摄的视频和证言,能否确切分辨出主犯与从犯?

柴瑞娟:主犯不一定是实施致命伤的人,还是以主观动机来定夺,辩论点在于是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这两条罪名差异非常大。从媒体采访犯罪嫌疑人等报道情节来看,存在主观上故意杀人的动机。

犯罪嫌疑人是邪教教徒,会不会有精神异常的鉴定?影响对其定罪?

柴瑞娟:是邪教徒,只要不是有精神病问题,不影响定罪。精神病鉴定应由法定专门机构依法按程序进行。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