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深入解读

16.08.2016  12:07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编者按  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即“两院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法制日报刊发“两院三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和律师对《规定》的深入解读。        认真学习贯彻《规定》 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 周院生     “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表明在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实践中都得到有力保障,对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规定》含金量很高,指导性、实践性很强。一是贯彻了中央的改革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规定》贯彻这些要求,以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为基础,细化律师执业权利各项保障措施,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重要遵循和具体制度依据。二是彰显了权利保障的系统性。《规定》针对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既提出了总体要求,又明确了具体措施;既细化了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的规定,又突出了对庭审中律师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的保障;既有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要求,又兼顾保障律师的其他执业权利;既有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也对律师安检等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机制进行了完善。同时强调规范法律服务秩序,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这些措施既是对实践的总结,又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构成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一个完整体系,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贯穿到了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三是突出了权利的保障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救济机制,权利保障将难以落实到位。《规定》从完善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完善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确保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问题,有办法解决问题。四是完善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提出,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个好的《规定》,关键在于落实。多年来,司法行政机关一直致力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尽责,充分行使执业权利。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和救济机制,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要快速处置,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对律师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颜茂昆     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规定》,这在新中国司法制度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规定》的发布不仅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发挥律师作用、推进律师事业发展,而且对于加强证据把关、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权威,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法院、全体法官都应当认真学习《规定》内容、深入领会《规定》精神,并在审判工作中予以坚决贯彻执行。     法官和律师共同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剖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其实就是保障案件的质量,维护司法的公正。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律师,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其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即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多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后,各级法院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是法官要充分尊重律师的地位,不得公开发表对律师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意见。二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与代理权,为律师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参加庭审权、发表意见权、保守职业秘密权等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律师阅卷室。四是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将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告知律师和当事人,有条件的应当开通案件信息查询、裁判文书上网系统,便于律师及当事人登录、查询。五是人民法院依法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六是法官与律师应当充分重视庭审的重要作用,加强庭审中的良性互动。法官在庭审中应注意引导诉讼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切实尊重律师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活动,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应当认真倾听,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客观、全面归纳与评述,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总之,各级法院应当以贯彻执行“两高三部”的《规定》为契机,采取更加有效措施,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严格落实各项要求 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万春     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在解决会见难、阅卷难、申请调取证据难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次由“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也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严格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一是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人民检察院要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将程序性信息及时上网,供辩护律师查询;对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等情况,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二是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案件范围,要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三是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建立了专门部门、专门场所负责律师阅卷,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推行电子化阅卷。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阅卷要求,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在三日以内安排阅卷。四是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对于律师提交的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证据的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申请、要求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和向服刑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的申请,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五是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都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于辩护律师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六是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在刑事诉讼中,对律师关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执业的申诉、控告,要依法审查办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     检察官和律师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核心价值观,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出台既对检察机关切实保障律师权益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也必将为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提供新的契机。        切实增强法治观念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 孙茂利     律师队伍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一贯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并将其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公安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推进。两院三部会签下发的《规定》,针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安执法工作、健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知情权是律师开展执业活动的基本权利。《规定》对保障律师知情权作了更加系统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保障律师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为开展执业活动提供条件。     确保律师会见通信权顺利行使。《规定》对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作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如要求看守所进一步完善会见预约制度,并且除法律规定的证件之外,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要求提供其他材料;能够当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要说明理由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侦查工作相协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保障律师会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普遍建立了律师预约会见制度,为律师提供电话和网络预约服务,并加强律师会见室建设,为律师会见提供了便利条件。今后,公安机关还应当在上述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预约、会见和通信制度,切实保障律师能够依法便捷地行使会见通信权。     完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对于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发生执法过错具有重要意义。《规定》要求,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要及时接待、当面了解情况,并制作笔录连同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证据材料附卷。《规定》还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这对于防止非法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听取律师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及时听取律师意见,特别是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核实,对于确属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     加强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执法监督。《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要求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责部门,及时制止、依法处理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将根据《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拓宽、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及时纠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还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查处、纠正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对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宣示律师执业权利的里程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由“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规定》正式出台了,这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标志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对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积极而深远的里程碑意义。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从一定意义上讲,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就是尊重法律精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就是保障法律实施。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最重要的是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一段时间以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面临一些特殊困难,突出表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主要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等问题,根本症结还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规定》着眼于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对广大律师普遍关心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执业权利的依法保障都作出了积极回应和明确规定。     目标和任务已经明确,下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师协会将认真学习贯彻《规定》精神,积极配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努力让《规定》提出的重要举措落地生根。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保障执业权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何勇     近日,“两院三部”联合颁布了《规定》,这是对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价值,促进司法公正,而且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也具有创建性意义。《规定》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部署,依据四中全会决定明确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要求,对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作了系统性的顶层设计,并进一步彰显其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操作性举措,使得律师执业权利能够获得保障具有相当强的现实性。《规定》在解决辩护律师遇到的“旧三难”的同时,力求解决“新三难”问题。不仅要求公检法机关建立和完善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以及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而且在操作上明确了法官在法庭上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职责。这符合建立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以及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等新型关系的原则,有利于律师在法庭上充分发挥辩护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程序保障机制,一方面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明确了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告知辩护律师的具体情形,如辩护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另一方面对三大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但现实中有迫切需要的有关律师具体履职方式进行了补充,为辩护律师充分行使权利提供了条件。      《规定》完善了对阻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并建立健全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凸显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规定》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强调政法各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维权个案,解决权利保障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各机关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职责,而且为律师协会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法定职责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律师协会有权利也有能力“率先站出来”,“敢于发声音”,履行自律管理责任,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举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日前,“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这是中央政法部门专门就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出的首次联合规定,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新形势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围绕制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体制性、制度性和机制性障碍,全面细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执业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对于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维护者,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实质作用是彰显我国保障人权进步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辩护律师通过提出相应法律意见、行使各项权利,实质性地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是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前提性条件,有利于法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而作出公正裁判。因此,律师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辩护律师实质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利于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社会及公众权益的不当侵害。     《规定》的出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和我国司法实务情况,特别是针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各项活动的保障作出可行性规范。该文件的具体内容既在宏观层面对律师权利保障展开体系化建构,也在微观层面就各项保障规范及救济举措予以细化、明确,从而全面提高了文件规范的执行性、适用性。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适用,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总体已有明显改观,随着“旧三难”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刑事司法辩护中又出现了“新三难”问题,即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成为影响律师行使辩护权利的重大阻碍。因此,《规定》就包括“新三难”在内的一系列难题作出了充分回应并提供可行解决方案,确保刑事诉讼法等诸法律规范得以贯彻适用,为辩护律师获得良好执业环境提供有利支持。     《规定》科学构建了执业律师权利保障的双重机制。一方面,该文件要求执业律师严格依法办案,切实遵守法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特别强调文明、规范执业,寻求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部门形成良好、互动的职业关系;另一方面,该文件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部门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动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公权力的运行对律师权利的实现是第一位的,《规定》始终强调公检法等机关所应负的保障义务,为我国构建规范、科学、可行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规范依据。        依法保障律师权利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顾永忠     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出台《规定》是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系统,重点突出。《规定》全文49条,涉及律师参与诉讼的全部领域,可谓全面系统,同时又重点突出。其中25个条文是针对刑事诉讼领域律师辩护的突出问题,另有13个条文虽然涉及三大诉讼其中也包含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充分反映了广大律师和社会公众的迫切愿望。在内容上,围绕律师辩护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收集证据难、质证难等突出问题,细化了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要求看守所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保证在48小时内会见到;律师会见可以在网上电话预约,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会见;律师可以单独会见,也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会见。又如律师查阅案卷材料,不仅可以查阅正在办理的案件材料,也可以查阅已经审结提出申诉、抗诉案件的材料;不仅可以查阅纸制材料,还可以查阅电子文档、录音录像资料。     重申老规定,开拓新权利。《规定》的内容大部分是对法律已有规定的重申、细化,也有一部分是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提出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平等对待律师的有关规定,譬如律师进入法庭确需安检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带助理从事辅助工作;律师遇有关情形可向法庭申请休庭等;其二是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的有关规定,譬如辩护律师可以向正在服刑的罪犯调查取证;在庭审中,遇有特殊情形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交流;辩护律师即使作无罪辩护,也可以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等。     赋予权利与救济侵权双管齐下。客观而论,以往不只是立法上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存在问题,还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权利受到阻碍没有救济保障机制。《规定》在这方面有突破,用了8个条文专门规定这个问题,不仅规定了律师的投诉权利,而且提出了办案机关的接待、查处要求;不仅可以向办案机关投诉,也可以向上级机关,检察机关反映;不仅可以向办案机关业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还要求法、检、公、安、司和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我们有理由相信,《规定》的出台实施,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一定会迈上新台阶。        健全权利保障机制 发挥作用推动落实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子程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了。这是一件大事,多年困扰律师执业权利的敏感话题和诉求纳入《规定》成为制度,令人鼓舞。律师执业权利,是公民、法人各种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的让渡,所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是强调律师特权,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延伸,因而是社会法治成熟的标志。     《规定》明确保障律师职业地位和人格尊严,明令公、检、法、司等权力机关必须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并且要与律师协会同时建立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这些举措,使律师执业权利救济具有可操作性。为解决会见难,《规定》明确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三类须经批准方可会见的三类案件范围。最重要的是,《规定》明确执法机关在诉讼各阶段都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从而使控辩平衡和保障诉讼权利平等落到实处。因为所有程序权利最终是为追求实体权利,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集中体现在律师的代理、辩护意见之中。为此,《规定》明确律师发问、询问、质证、辩论、调取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侵犯。     对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措施之规定,使律师协会有了制度层面的依托,律协有希望、有可能与司法行政机关一道成为律师的娘家,律师有了申诉、投诉的渠道和程序,协会有权调查核实律师权利保障等情况,办案机关基于本制度规定的联动机制和保障责任,须无条件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反馈处理结果。     《规定》赋予了律师尽职尽责发挥作用的权利,我们要善于运用并推动落实。但要使代理制度、辩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有效防范错案,自我防范同等重要。只有整个律师行业成为一个水准厚重、诚信尽责、善于自律的群体,才能真正成为和谐稳定的维护力量、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法治文明的推动力量。     因此,律师协会要全力引领律师行业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明晰执业边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成为人民满意,党和政府放心的队伍。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五大特点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卫锋     2015年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两院三部”随后于9月16日共同发布了《规定》。仔细读来,该《规定》具有针对性强、操作性强、保障全面、救济措施明确、制度创新五大特点。     针对性强。该《规定》共49条,其中45条《规定》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仅直面“会见, 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还针对“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并在第二条中明确律师的三大权利,即“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该《规定》提及两院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的有106处、“不得”作为有14处,且将时间具体到小时,而律师“可以”作为的有36处。     操作性强。该《规定》具有程序与实体上方面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需要查验的三份证明,同时《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再附加或者变相附加其他条件;关于“三类”特殊案件的会见,办案机关应“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等等。     保障全面。该《规定》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现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立案、会见、阅卷到参加庭审、申请执行,从程序要求到实体处理,从预约、安排到特殊情况相互协调;从保护律师庭前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到办案过程中的发问权、质证、辩论权,还有对于异常情况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乃至到对于律师庭审意见的重视等等。     救济措施明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措施是一项法定权利得以行使的根本性保证。该《规定》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了责任主体——两院三部门以及律师协会,规定了侵权情形以及救济途径,明确规定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侵权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同时规定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与控告、向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进行投诉、申请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维护执业权利等等。     制度创新。该《规定》并非原有《规定》的简单具体化,其另一显著特点是制度创新。如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看守所设立线上预约平台、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律师与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律师与检察人员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必要时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可以交流、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休庭、无罪辩护案件辩护律师可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建立五部门与律协的联席会议制度等等。     我们希望该《规定》在各级政法机关得以全面贯彻和实施,这样不仅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会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不仅会大力推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还将会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让律师执业权利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黎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的出台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背景,贯彻了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主要精神,是政法机关积极落实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其不仅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律师队伍的重视、关心和信赖,彰显了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决心和力度,更对律师积极献力全面依法治国事业寄予了殷切的期望。     纵观《规定》,是改革开放近30年来首次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作出的系统、全面、具体、细致的制度性保障。较之以往散见的相关规范,《规定》系统地确定了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详细阐明了保障权利的具体措施,同时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亦专门予以明确。可谓完整、链条式地解答了“有何权利——如何保障——如何救济”的系列问题,使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责可究,真正体现了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     不仅如此,《规定》的内容求真务实“接地气”,将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比如,针对律师执业“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和“新三难”(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问题,《规定》均给出了极具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办理意见;再如,要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专门设置律师通道,律师安检应与出庭履职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为律师提供休息室、饮水和上网等便利设施,等等。可以说,《规定》不仅从实体上程序上积极确保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更在微观细节上体现了对律师的尊重和人文关怀,必将受到广大律师的欢迎和认同。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些措施经过好的运行和落实,必将会为律师的执业环境、执业信心、执业活动带来新的春天。     律师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促进者,律师强,法治强,国家强。从相当程度上讲,律师事业的发展进步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对推进国家法治进程更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次多部门针对律师执业权利联合制定《规定》,足见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的关注和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心与决心。广大律师要认清形势、抢抓机遇,积极促进自身政治强、业务强、纪律强和作风强,在执业权利保障的良好大局环境中,弘扬职业正气、勤勉规范执业、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实践优势,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积极贡献、努力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