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3项条例草案 宾馆迁出核心景区
9月26日讯 昨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成员身份这样界定
截至2013年底,我省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1万家,比上年增加5593家,平均月增466家,成员出资总额638亿元,比上年增加233亿元。“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部门和组织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职责不够清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社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政策扶持、指导、服务等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省农业厅负责人说。
《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规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经营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渔场、良种场等单位的职工,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出具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共3页 1 2 3用户有权
自主选择电信服务
长期以来,我省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存在配套电信设施接入难问题。“一些城镇民用建筑的管理者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乱收费、签排他协议等不正当手段,限制电信运营企业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人介绍。
对此,《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时,不得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使用,不得损害电信设施。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初审该《条例(草案)》时,建议增加规定: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景区门票专营权
不得出让
我省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6处,数量居全国第三,总面积达2300多平方公里。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项目作出限制性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考虑到规划风景名胜区会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可能给当地群众的生产造成损失等情况,该《条例(草案)》要求: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的居民实行有计划外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排给景区内原有居民经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用途,其中还包括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针对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门票专营权,将风景名胜区门票出让或转让给企业出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景区管理薄弱、资源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该《条例(草案)》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门票出售价格确定和调整应当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执行;风景名胜区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含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票价;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