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区内建设活动有望立法设限

26.09.2014  11:51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25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从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我省作为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现有风景名胜区51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16处,数量位居全国第三,总面积2300多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

  条例草案严格限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建成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政府应依法按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逐步迁出等。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禁止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门票专营权,防止由此可能造成的景区管理薄弱、资源破坏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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