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购房套数认定主体为个人
东南快报讯(记者 黄弘妍)财政部此前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在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该政策今年2月22日起执行。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获悉,福州市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有了明确细则。
购房套数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
根据实施细则,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则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在2016年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按《通知》规定享受契税优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法律文书时间的税收政策执行。
购房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开具证明
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购房人可以选择开具2015年“闽七条”文件对应的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或2016年《通知》中对应的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的开具要求购买的是144平方米以内普通商品住宅,时间在2015年3月17日后。
截至申请开具证明时点,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购房证明;截至申请开具证明时点,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改房证明。
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的开具条件要求,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截至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合同时间/取得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间/二手住房的申请查询时点),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唯一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以上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含其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拥有的住房套数含单独所有和共有。上述不含类型均指首次购房取得权利情形,如,个人拥有的房改房不算,但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购买他人房改房的则要算。
已受理登记申请未缴税领证允许重新申请
已受理登记申请的市民,可根据受理申请的时间,按照各自实际情况,具体操作处理。
在2016年2月22日上述《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若申请人申请退件,允许其退件重新申请。重新受理时点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按《通知》执行。
在2016年2月22日《通知》执行前已受理申请,缴税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还契税。
在2016年2月22日《通知》执行之后(含22日)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的,允许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