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发布购房指南 教您如何开具购房契税优惠证明

01.04.2016  08:18

  福州新闻网4月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 昨天,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了《关于开具申请购房契税优惠证明办事指南》。

  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的开具条件:购买144平方米以内普通商品住宅,时间在2015年3月17日后,截至申请开具证明时点,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

  首购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购房证明。

  首改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首改房证明。

  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的开具条件:以购房人个人为单位,截至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合同时间/取得权利的法律文书时间/二手住房的申请查询时点)。

  唯一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没有市场方式取得的其他商品住房的,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唯一住房证明。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除申报住房外,还有1套之前购买的住宅,可以针对该申报住房申请开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购房人可根据各自实际,选择开具2015年“闽七条”文件对应的首购房证明/首改房证明,或2016年财税[2016]23号对应的唯一住房证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以上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个人自建房。拥有的住房套数含单独所有和共有。上述不含类型均指首次购房取得权利情形,如个人拥有的房改房不算,但若以二手房买卖方式购买他人房改房的要算。

  申请开具以上证明需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证件材料。购房人本人申请的,只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校验),不要求提供证件复印件;若为委托代办的,除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校验)外,还应提交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