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被狼狗咬伤 狗主人携狗逃离拒配合警方调查

08.08.2015  03:50

  海峡网8月7日讯(记者 曾会文)7月5日,福州国艺花鸟市场一商户在市场内,被一条狼狗咬伤右手。狗主人携狗逃离,至今还未露面。警方传唤狗主人张鑫伟,但他不接民警电话,也拒绝配合警方调查。

  据了解,去年我省法院受理的狗伤人案件,至少有10起。如何管住恶犬伤人?昨日,记者采访了福建省高院民事一庭法官李为民。

   狗主人:“大不了关我15天

  事发后,受伤商户林先生曾索赔5500元。但在江苏工作的张鑫伟,自称自己只是狗主人的表哥,严词拒绝了协商,并称“可以去法院起诉”。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盖山派出所了解到,民警到长乐调查发现,张鑫伟才是真正的狗主人。近日,记者和被咬商户均多次致电他,但他挂断电话拒绝接听。经办民警说,警方传唤了张鑫伟,也多次致电他,但张鑫伟也不接听民警的电话,拒绝配合警方调查。民警说,只能继续给他及其家人做思想工作。

  不过,林先生告诉记者,他昨晚再次拨打了张鑫伟的电话,这次张鑫伟接听了电话。林先生说,张鑫伟在电话里称“去告我,大不了关我15天”。这令林先生十分气愤,“简直就是无赖”。

   对话省高院民事一庭法官李为民

   1. 为何受害人维权难?

  李为民:狗伤人案件有四个特点:受害人多老、少;烈性犬多;一狗伤多人;伤害严重化。

  我省还没有一部养犬地方性法规,在福州、厦门等市,虽然有养犬管理办法,但都是地方性规章,约束力弱。全国也没有相关行政法规。此外,管理主体缺位和混乱,无法落实管理责任。

  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有很多难点:难取证、难确认责任主体、难认定伤情。另外,诉讼的成本较高,诉讼周期一般需要一个月,因此只有少部分人会通过诉讼处理。

   2. 如何确定损害责任?

  李为民: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管致害人有无过错,一般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致害人的责任。致害人包括饲养人和管理人。

  故意包括:窃取他人饲养的狗;闯入特定私人饲养狗的场所,并有警示标志。重大过失一般指受害人的自身行为客观上诱发了狗的侵害。不过,举证责任都在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以下情形中需要承担责任。一是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无饲养人资格;未办理养犬登记证;进入市场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未束犬链,无成年人牵领;携烈性犬出户;饲养了禁养烈性犬。二是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但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很难。三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可以向狗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四是妨害他人生活。

   3.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李为民:受害人需要提供单据,诉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不过,较难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如果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认定,包括致残、死亡、容貌损害或重要器官受损等。不过,只是造成一般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项。

  精神抚慰金在一般情形下,最多会支持5万元。具体赔偿受害人多少精神抚慰金,由法院根据综合情况确定。包括双方过错程度、违法情况、赔偿能力、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和受害人的伤情等。

   4.立法须解决哪些问题?

  李为民:应尽快制定统一完备的动物饲养管理条例,这在技术上不难。但由于立法部门重视、调研不够,导致立法滞后。

  制定这样一部动物饲养管理条例,有8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谁可以养,谁不可以养;二是制定登记制度;三是制定防疫、年检制度;四是制定公共场所禁入制度;五是出户须有严格防范措施;六是明确禁养犬种和禁出户犬种;七是遵守社会公德;八是明确管理和处罚部门,公安部门较适合作为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