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群发邮件骂人 谴责老板“私生活败坏”遭索赔

13.09.2015  09:24

    群发电子邮件骂前老板,是否侵犯名誉权?近日,厦门一公司离职员工小吴因发电邮骂前老板,被告上法庭。前老板张老板状告小吴侵犯名誉权,向他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并公开道歉。

    发电邮骂人是不对,但这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近日,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

    员工发电邮 辱骂前老板

    张先生是厦门一家投资公司老板。他起诉说,前年4月,小吴通过招聘进入公司担任售后客服。工作一年时间后,小吴就提出辞职。

    小吴离职后,与人在外地创办一家电子商务公司。据张老板说,小吴创办的公司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小吴经常采取散播谣言等手段诋毁其名誉,从公司挖走员工,甚至采取群发邮件的形式,公然诋毁、降低其人格尊严。

    因此,张老板起诉要求小吴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5万元,并当庭申请两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小吴曾群发两封带有侮辱张老板名誉的电子邮件。

    同时,张老板还向法庭提交了小吴骂人的电子邮件内容和QQ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小吴给公司员工群发邮件,内容带有侮辱性,侵害其名誉权。在邮件中,小吴谴责张老板“亏待员工”、“人品很差”、“私生活败坏”。

    老板告上庭 索赔5万元

    近日,张老板状告小吴,索赔5万元,并要求他恢复其名誉,立即停止侵权,还要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是他先骂人,散布我的私生活流言,我才反击的!”法庭之上,被告小吴答辩说,是张老板向前同事散播关于他私生活问题的流言在先,他是在得知后才予以反击,与张老板展开对骂的。

    另外,小吴还否认自己群发过诋毁张老板的邮件,只承认向张老板发过电子邮件,但他表示,对骂的内容虽然夹带个别不雅用词,但算不上侮辱。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老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吴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张老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不当言论不等于侵权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因小吴当庭承认电子邮箱系其本人使用,可减轻张老板举证责任,采纳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不过,从两封电子邮件的内容看,内容似是被辱骂后的对骂,结合原、被告均提及双方发生过纠纷的情况,可以知道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是因为纠纷引起的。

    针对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法官评价说:“矛盾双方存在言辞不当乃人之常情,只要在合理限度内,不宜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所以,法官认为,有不当言论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尚须有名誉受损的事实存在。而在本案中,张老板还应该举证证明小吴的不当言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而两位证人的证言仅证明两位证人收到邮件,并未证明原告名誉受损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名誉受损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吴发邮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