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告上法庭 法官:有不当言论不等于侵权

13.09.2015  11:03

   老板告上庭 索赔5万元

  近日,张老板状告小吴,索赔5万元,并要求他恢复其名誉,立即停止侵权,还要在全国性媒体公开道歉。“是他先骂人,散布我的私生活流言,我才反击的!”法庭之上,被告小吴答辩说,是张老板向前同事散播关于他私生活问题的流言在先,他是在得知后才予以反击,与张老板展开对骂的。

  另外,小吴还否认自己群发过诋毁张老板的邮件,只承认向张老板发过电子邮件,但他表示,对骂的内容虽然夹带个别不雅用词,但算不上侮辱。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老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吴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张老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有不当言论不等于侵权

  主审法官分析认为,因小吴当庭承认电子邮箱系其本人使用,可减轻张老板举证责任,采纳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不过,从两封电子邮件的内容看,内容似是被辱骂后的对骂,结合原、被告均提及双方发生过纠纷的情况,可以知道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是因为纠纷引起的。

  针对邮件当中的不当言论,法官评价说:“矛盾双方存在言辞不当乃人之常情,只要在合理限度内,不宜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所以,法官认为,有不当言论并不当然构成名誉侵权,尚须有名誉受损的事实存在。而在本案中,张老板还应该举证证明小吴的不当言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而两位证人的证言仅证明两位证人收到邮件,并未证明原告名誉受损的情况,也不能证明名誉受损事实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吴发邮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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