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再难 福建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
福建新闻网福州9月10日电 (林玲)10日,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法院批准,自2015年9月21日起,福建高院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这意味着“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的疑虑将被完全打消,“民告官”不再难。
“当前行政审判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瑞春对记者表示,行政诉讼是以政府和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有的法院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有的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群众该胜诉的难胜诉;有的行政案件长期在程序上空转,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不高,权威性不够,不能完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此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一是在全省八个设区市的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在除龙岩以外的八个设区市,各确定2—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二是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几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1.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2.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3.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4.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5.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周瑞春对记者表示,当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民告官”普遍缺乏信任感。开展管辖机制改革能够有针对性地消除当事人对“官官相护”的顾虑、“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的疑虑,解决“民告官”案件“难告、难赢”、“告了也白告”的问题,更好地履行行政审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