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破解“民告官”难题

10.09.2015  17:07

    新华网福州9月10日电(记者 郑良)记者从福建省高级法院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21日起,福建将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排除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不当干预,破解“民告官”难题。

    福建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周瑞春说:“行政诉讼案件当前仍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行政机关败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原告服判息诉率低等‘三难’和‘二高四低’现象,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案件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理区域完全重叠,一些法院在审理当地‘民告官’案件时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周瑞春表示,福建将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作为深化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建将部分行政案件通过统一指定的方式,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周瑞春说,9月21日起,福建将在福州、厦门、泉州等8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确定2至4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指定范围内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

    福建龙岩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登记,再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周瑞春介绍说,福建探索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市、县(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即将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市、县(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周瑞春介绍说,管辖改革尊重原告的起诉选择,法官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选择在原管辖法院起诉的,可以由原管辖法院管辖;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各设区市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海关、知识产权及生态行政案件不列入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