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7.09.2014  17:01

              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虚假鉴定采取“零容忍”,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其负责人不得再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负责人本身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条例设置了多项法律责任条款,如: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设区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司法鉴定机构有“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等情形,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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