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7.09.2014  12:25

  台海网9月27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将被直接吊销执业证、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最高可罚5万元……昨日,《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存在“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收取鉴定费用”、“不按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或者擅自增加鉴定事项”、“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等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或者市区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