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4.11.2014  11:31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兰万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为进一步做好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网站发布公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工委召开有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和建议;赴漳州进行立法调研,就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条例调整范围、鉴定程序设计与法律责任等,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委员会、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有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财经委委员,省直相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的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5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分工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管理权,条例应当予以明确。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关于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注明司法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多人参加的鉴定,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注明。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注明。

三、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向社会公开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仅仅在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相互通报是不够的,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有助于群众选择更加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完善。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责任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较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对其处罚也应更重些。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的罚款幅度由“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五、关于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法律责任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对司法鉴定人没有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行为,不宜规定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六、关于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对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零容忍。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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