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17.10.2017  13:35

一、总   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三定”规定,司法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六)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国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计财装备、对外交流、法制建设等。

(十四)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职责,司法部具体行使以下权责事项。

 

二、司法部权责事项表

三、附则

(一)总则规定的司法部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司法部应根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责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司法部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责调整等情况,由中央编办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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