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创社会治理新样本
“感谢厦门中院公正办案热情服务。”2014年3月,陕西人杨某芬专门写信给厦门市委书记王蒙徽,为厦门中院通过调解,帮她成功化解了历经半年多的追款纠纷,并要回用于治病的3万元表示感谢。
这只是我市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2015年4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开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先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如是说。
从《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到《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出台,厦门在全国率先“两次立法”,并历经10年探索和实践,现已基本建立了一个包括诉讼以及和解、调解、行政解决、仲裁等在内的多种非诉讼方式所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拓宽了纠纷解决途径,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诉前讼外,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大主导】
发挥立法引领和规范作用
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在国内尚无先例,在国外也没有蓝本可循。
《条例》立法从立项、调研到组织起草、论证协调、形成法规案,都是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导下进行。此项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开展自主立法的一次有益探索。
据介绍,《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和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条例》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美丽厦门共同缔造,重点从纠纷解决途径引导、非诉讼方式运用、程序衔接、纠纷解决组织发展、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方面,进行理念宣导、制度创新、程序设计、立法规制,把握好特区立法权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有所创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突出现实性、前瞻性、适用性。
《条例》的出台,是因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化解新形势下各类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条例》凝聚了市人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力量,集中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广大市民的智慧,让民情和民智在立法过程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发挥,切实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和可操作性。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历时一年,数易其稿,今年4月1日三审表决全票通过了《条例》。
【五大特色】
促进运用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这项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立法,是我市履行特区先行先试历史使命的具体体现。”
据介绍,和一些法规不尽相同的是,该《条例》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和推动实践,既是对我市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升华,同时又吸收借鉴国内外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最新成果,有许多新创举、新提法、新亮点。
——首次确立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理念。《条例》根据“自治-调解-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重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首选协商,和解不成再进行调解或申请行政解决,通过对纠纷的分流与过滤,避免或减少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但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
——首次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体系。明确由综治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开展。明确政府法制机构、法院、人民团体以及其他部门、有关方面在纠纷解决中的职责,突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前瞻性地规定了提供有偿调解服务的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化纠纷解决服务。
——首次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条例》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工协作,全面梳理并规范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的程序,推动各种非诉讼方式在司法的促进、保障下有效运作。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与融合,形成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
——首次对协商、调解的程序进行全面规范。《条例》借鉴国外的做法以及这些年的实践成果,规定协商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可以运用早期中立评估、中立性事实调查、专家鉴定等方法,为协商、调解提供参考依据;就调解的启动、期限、终止、调解协议制作,以及调解员中立、保密原则等,对调解程序作了必要的程序规制;明确了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
——首次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保障机制。《条例》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对人民调解、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经费,政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支持。
《条例》还规定了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等多种模式。(记者 江海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