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三类单位可自选公积金缴存比例 选择范围是5%至12%
福州新闻网12月3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福州市政府昨天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对我市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即从2017年起,新开户的三类单位可以在5%(含)至12%(含)之间自行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由原先规定的12%,调整为5%(含)至12%(含)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已缴存(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已缴存以及2017年1月1日之后缴存的)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即每年的7月份)进行调整。
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
据介绍,此次我市对部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目的是为了大力推进我市供给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通知中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非公企业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非公有制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已缴存公积金的城镇集体企业、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程序是:企业提出调整缴存比例的申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企业凭中心审批材料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调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