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将面临严厉处罚

22.06.2017  18:33

为确保在我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省市《决定》), 我市从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我市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

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省市《决定》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主动并如实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所持有、销售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接受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还应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另外,在我市五城区及长乐市、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确因工作需要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的,必须向空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须以书面申请、当面递交的方式提交。空管部门联系电话:0591-24971309,福州地区重大国际性活动空中安全的机构设在福州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591-87026030。

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并建立监管信息协同通报机制。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省市《决定 ,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广大群众若发现有违法升空放飞的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应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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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种类: 主要包括轻型飞机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和空飘物。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行为的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机场附近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发生上述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6月1日至9月30日,对违反省市《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