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随意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22.06.2017  21:01

图为发布会现场。黄伟莉 摄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22日电(黄伟莉)“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22日,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这一决定。

  福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卞晨勇表示,为确保2017年在福州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福州市政府于2017年6月1日出台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并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督检查。若确需有因升放,也要依法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飞行。

  据悉,在控飞期间,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巡查和检查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必要时,也将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此外,福州市公安局还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共同监督,若发现违法升空放飞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应及时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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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种类:主要包括轻型飞机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较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和空飘物。

  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行为的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机场附近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发生上述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6月1日至9月30日,对违反省市《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施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