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小纠纷拟快处快赔 索赔2万元以下可自行解决

18.12.2015  14:19

  福州新闻网12月1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长森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社会各界可在30日前通过3种方式对《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A三级医院应设警务室

  《办法(草案)》明晰了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B紧急情况可立即抢救垂危患者

  在医疗活动中,《办法(草案)》拟规定: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务人员不得有四种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C 患方有权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患方应当遵守五项规定: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检查、诊疗和护理;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