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双方可自行协商

18.12.2015  09:20

  □东快记者林娟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患者与医疗机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将建立第三方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列入其中。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30日前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我省医疗服务量逐年上升,2014年全省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21227.79万人次,出院532.01万人次。

  《草案》提出,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草案》还拟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

   患方有权查阅、复印病历

  《草案》明确,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到,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草案》还拟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也明确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的四种解决途径: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应签署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草案》明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同时,应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相关规定。

  “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当向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草案》明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签署调解书面协议。经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不包含鉴定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为避免在医疗纠纷处置时部门互相推诿,《草案》拟规定,卫生计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激化,引发重大案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草案》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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