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明确农民合作社成员 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今日,《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界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月增466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的完善,是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必然产物。
据统计,至2013年底,福建全省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1万家,比上年增加5593家,平均月增466家,成员出资总额638亿元,比上年增加233亿元。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开展为成员代购或者合作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代销或者合作销售农产品以及对成员开展技术培训等活动,在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优化农业结构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福建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指出,从总体上看,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部门和组织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职责不够清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合作社货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政策扶持、指导、服务等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十分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设立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干什么”是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有相关法规有进行规定,但较原则、宽泛,不够具体。
为此,《草案》规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经营服务活动。
《草案》同时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记者了解到,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就是农民身份的认定问题。
为适应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为“农转非”人员保留一条就业途径。《草案》对农民成员身份进行了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渔场、良种等单位的职工,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出具家庭承包经营权证、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和职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按照农民成员身份计算比例。
合作社工商登记、变更等免费
为了促进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草案》设置了多个条款来加大对其的扶持力度:
在工商登记方面给予便利。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立奖励制度。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得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并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相关生产建设活动。
此外,《草案》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金融信贷、税收、保险、对外贸易、科研、人才、交通、农超对接、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支持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