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7.12.2014  12:53

  近日,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出台了《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农村幸福院项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推进农村养老事业发展。

  《办法》明确,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幸福院建设、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每个项目补助17万元。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每年2月底前向各地市下达年度农村幸福院建设任务,项目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组织申报,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审定后确定补助名单。

  《办法》指出,农村幸福院省级补助项目建成后,应达到 “六有”,即:有固定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设施设备,配置有厨房、餐厅、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室等,配备有基本炊具及餐具、老人休息床(不低于3张)、电视、报刊杂志、室内外活动健身器材等;有服务内容,如就餐、休息、文化娱乐等;有人员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志愿者服务队伍;有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机构简介、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有筹资渠道。

  《办法》强调,各地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发挥实效。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验收,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抽查。省民政厅届时将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厅福利慈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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