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农村幸福院补助办法 省级专项可获17万元

18.12.2014  03:50

    新华网福州12月17日电(记者 林斐然)记者今日从福建省民政厅获悉,福建财政和民政部门新近联合出台了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农村幸福院项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推进农村养老事业发展。

    办法明确,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将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幸福院建设、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每个项目补助17万元。

    据了解,农村幸福院省级补助项目建成后,应达到 “六有”标准:有固定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设施设备,配置有厨房、餐厅、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室等,配备有基本炊具及餐具、老人休息床(不低于3张)、电视、报刊杂志、室内外活动健身器材等;有服务内容,如就餐、休息、文化娱乐等;有人员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志愿者服务队伍;有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机构简介、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有筹资渠道。

    办法提出,年度农村幸福院补助名单将经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审定后确定,而各地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福建省民政厅届时也将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和监察工作,各项目单位同时也需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