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

16.01.2018  11:54

  闽农综〔2018〕12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切实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现就组织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药经营许可的受理和核发

(一)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二)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

1.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在同一个县(市、区)域内的,原则上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2.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同一个设区市不同县(市、区)的,原则上由设区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3. 农药经营者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其营业场所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不同设区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二、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一)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根据每个县(市、区)所管辖乡镇数25%的标准,确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定数额合理布局,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并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开始受理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

(二) 定点经营审查流程

1.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在不同县(市、区)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

2.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应当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也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3.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县域内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申请对象超出当地定额的,可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产生。

三、关于农药经营审批事项办理

按照农业部规定,目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年8月1日前达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部署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细化农药经营审批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加强业务培训,2018年2月26日起开展农药经营审批工作。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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