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需依法而为

16.07.2020  19:37

  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引起热议后,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话题再刷一波存在感。记者梳理“信用中国”网站发现,多地出台规定,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南京、厦门等地,还将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等,认定为失信行为。(7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历来鼓励诚实守信,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实则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一环,力求全社会能够讲求做人、兴业、治国皆以诚信为基础、为准则。

  应当承认,信用惩戒让长期以来一些没有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也正因为信用惩戒效果明显,导致有些领域和地方在实践中日渐暴露出泛化与滥用的风险。除了“献血加信用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之外引发社会民众热议外,还有将乱扔垃圾、恶意跳槽、逃票、进食、霸座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逐渐中让人产生失信行为“箩筐化”之忧。

  对于信用惩戒,目前虽然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后,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可以说,一系列顶层设计为整个失信惩戒工作指明方向。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逐渐深入,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也已迫在眉睫。因此,完善法律制度,有效惩戒诚信失范,既为保障当事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促进司法和行政进步,依法治国、依法惩戒的题中之义。

  信用治理须依法而为,方能行稳致远。要想避免因信用惩戒泛化导致“洪洞县里无好人”局面,亟待出台上位法,采用国家主导模式构建我国的信用立法,同时辅以社会市场模式,彻底摆脱当前各地信用立法各自为政现状,从而有效化解当下信用惩戒泛化乱象,跳出“重复执法”法治困境,切实保障征集系统在社会公众心中的信任度,筑牢诚实守信这一社会和谐的重要根基。(莆田文明网 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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