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类人员列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

19.07.2015  11:42
  《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18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学生为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法律法规等内容。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除接受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武装力量建设等内容,并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

  2007年以来,省政府先后2次命名118个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其中10个基地还被命名为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条例规定,国防教育基地应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免费开放,在国庆节、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据了解,全民国防教育日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我省的全省国防教育宣传周为全民国防教育日所在周。(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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