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对进一步做好我省防暑降温工作进行部署

31.07.2014  11:44

            7月以来,全省各地持续高温,给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切实保护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共同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防暑降温工作作出以下部署。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要求各地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同时,大力宣传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以及工会组织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安监部门突出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以及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各级工会组织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开展暑期“送清凉”、“送健康”活动。三是开展联合检查。要求各地在高温期间,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深入高温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在此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开展检查工作。四是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求各地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切实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要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五是畅通诉求和信息报告渠道。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以及工会组织畅通维权投诉举报、法律监督等渠道,接受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和维权求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要畅通信息报告渠道,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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