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出新规:地方债、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审计
本报讯(记者 孙昌銮)昨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建立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重点审计对象包括重点地区、掌握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等。
此前,中办和国办曾于2010年10月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在《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部分条文理解不统一、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因此,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制定了《实施细则》。
地方债、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审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介绍,此次《实施细则》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例如,审计对象方面,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对象范围;在审计内容方面,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名单
据了解,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审计机关报请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实施。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前移监督关口,不断增加任中审计的比重,即对在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免疫系统”功能,避免“秋后算账”。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组织方式。
逐步建立轮审制度
据介绍,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考虑到审计资源和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的需要,往往根据审计对象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掌握资源(资产、资金)大小等因素,加强对重点地区以及经济活动复杂、资源(资产、资金)量大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在突出对上述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轮审制度,即对上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细则将这一经验和做法总结固化下来,并将其明确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制度。
《实施细则》还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公告等制度。
名词解释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其审计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
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共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