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立下“42条规定”让纪检监察干部能上能下

22.12.2015  08:38

选用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符合6个条件,有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选用,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予调离纪检监察系统。17日,记者从龙岩市纪委获悉,龙岩市委出台的《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从严把准入关口、保持优良素养、严格监督管理、畅通退出渠道、强化激励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42条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纪检监察机关选用干部的6个具体条件和要求,明确对受过党政纪处分、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家庭债务负担明显超出偿还能力的,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等5种情形的干部,不予选用,严把“入口关”。


在畅通退出渠道上,规定了10种不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应予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的情形,包括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信谋私、跑风漏气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经商办企业、高息放贷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等等。同时,《意见》还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特殊性,提出了奖励、优待、救助、保护、干部交流等方面的6条具体措施。比如,设立纪检监察干部救急解困帮扶基金,救济帮扶遭遇重大困难的纪检监察干部;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专司纪律审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此前,龙岩市率先在纪检监察系统中开展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专项清理,对25名漏报、少报股票、贷款等事项的干部进行了纠正处理,其中1名干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处理。今年初以来,该市共立案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5起,给予党纪处分5人。

作者:沈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