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肉类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需多方发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肉类产品是食用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落实该项原则要求。
加强对肉类产品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推进肉类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是其中的关键所在,还需多方发力。
第一,强化肉类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加强对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和要求的宣传,提高各级对肉类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认识;根据区域产业和肉类产品具体实际,详细制定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要求并将相关信息公开,保障肉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对产地准出标准的知情权,使其自觉接受和执行产地准出制度。
第二,强化对肉类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标准要求,强化生产者的标准化意识,督促生产者按照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标准组织生产;乡镇村等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履行职责,摒弃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加强对辖区内肉类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公司、基地以及其他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加大对肉类产品产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产业规划和引导,立足于产地条件和标准,加大对肉类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以奖代补、政策扶持、产品补贴等办法,鼓励肉类产品生产者实行标准化生产,保证产品安全;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推广和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和肉类产品生产经营方式,科学组织生产经营,降低肉类产品产地生产经营安全风险。
第四,加大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分析当地肉类产品生产环节可能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节点,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肉类产品产地准出的政策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制度落实;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执法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