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工作场所超33℃ 不得安排怀孕女工上班

31.07.2014  10:47

  7月以来,我省各地持续高温,给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带来一定影响,防暑降温形势严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就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出部署。

  根据部署,高温期间用人单位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部署明确,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有关部门将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如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职工可拨打省劳动监察大队电话87551984投诉。

  (福州日报记者 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