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法院:男子持枪去打猎 猎兽不成反猎人
01.07.2014 20:0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老余同朋友一起去周宁卖鱼,途中朋友提议当晚邀约被害人老张一同至岭下乡打猎,老余表示同意,并与朋友驱车回到其位于松溪县城关的家中,取来松溪县公安局核准其作为松溪县利民护农专业狩猎队法定代表人而持有的限定区域为松溪县的枪号为96S0894的单管猎枪以及持枪证与子弹等,后行车至其在屏南县双溪“零公里”的住处时,老余与朋友在老余的住处拿了3盏“头灯”后开车前往老张家,当晚18时许到达老张的家中与老张会合。随后,老张携带一支自制单管猎枪及子弹与老余等人一同驱车前往屏南县岭下乡岭下村一山场狩猎,因寻找不到猎物,在老张的提议下,四人又驱车前往岭下乡横坑村俗名叫“山口”山场的陆日埔锥栗园狩猎。期间,老余、老张持各自的猎枪上山分头寻找猎物,在这过程中,老余未注意老张的行踪,将位于杂草丛中带着头灯的老张误认为是山麂而开枪射击,致老张受伤。随后,被告人老余打电话向等候在山下的朋友求救,朋友到达现场与老余一同将老张送往屏南县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23时许,老余的朋友在屏南县医院应被告人老余要求向屏南县公安局报警,民警随后将等候在屏南县医院的被告人老余带到屏南县公安局讯问。经鉴定,被害人老张肺穿透创,心包破裂,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4年3月12日,在松溪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老余与被害人老张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此外,被害人亲属从松溪县公安局获得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
屏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老余在狩猎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误伤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老余犯罪以后能积极施救被害人,并及时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调查,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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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4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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