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等情况,纳入失信名单管理范围,并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失信名单公示。
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的原则,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并对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进行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检查,把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纳入安全生产失信名单企业的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企业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入库管理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从最后一次记录起后延3年;企业在失信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企业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失信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云霄县安监局 罗元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