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 放纵的“野孩子”?
01.06.2016 10:00
本文来源: 法院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带来转变,但互联网金融繁荣火爆的背后,却纠纷多发,乱象丛生。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年受理涉P2P网贷平台纠纷案件41件,标的额超3000万元,涉及网贷担保、众筹、网拍等新类型案件。
网贷违约多发
担保公司成“替罪羊”
中德公司原是一家普通的担保公司,通过为资信不足的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收取担保费。2012年起,中德公司开始与深圳某网贷平台合作,提供网贷担保服务。
2014年3月,王某通过该网贷平台向案外人借款16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4%,并由中德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限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同时,三方约定,在王某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一期还本/付息义务且逾期满30天的情况下,案外人有权要求中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中德公司还与王某签订《协议书》,除约定前述担保义务外,另约定王某需支付担保费1.3万余元;如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自逾期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0.15%向中德公司缴纳逾期管理费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息,并以中德公司代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2‰支付违约金,直至偿清债务。此外,骆某还为该协议提供反担保,愿意对王某所签的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之后,王某顺利通过该网贷平台借得款项16万元整。但是,从2015年1月开始,王某就逾期未还,中德公司代偿了本息及相关费用。中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代偿款本金共计1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管理费及违约金,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骆某均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中德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保证书》等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中德公司已依约于王某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向案外人履行了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享有代偿款追偿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且双方约定的支付逾期管理费及违约金未超过相关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须向中德公司支付代偿款,承担逾期管理费及违约金,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网贷违约现象多发,从2012年至今,中德公司因担保向法院起诉的涉追偿权案件已达33件,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多数案件面临无法追偿的问题。
法官说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担保公司延伸业务范围带来了契机。但由于融资者资质审查程序的宽松以及担保物提供的缺失,故网贷担保相较于普通的民间担保而言,蕴含更大的风险。诸多担保公司虽有要求融资者提供反担保,但由于保证担保的担保力度有限,故担保公司仍面临极大的追偿不能的风险。因此建议,网贷担保公司应强化融资者反担保措施,尽可能以物保担保追偿权的实现。
充当“众筹”中介
网贷公司被“赖账”
融圈公司是一家P2P网贷平台,兼做招商融资业务。2014年3月,某粮油公司与融圈公司签订众筹协议,约定利用该网贷平台发布消息,就其专利项目——“自助碾米机”进行众筹招商。
2014年4月,粮油公司先后分两次向融圈公司发出《确认函》,称其需融资共计为36万元,期限自2014年4月至2017年10月不等,年化利率分别为24%和18%。不到一周,融圈公司就成功募集到全额款项。之后,粮油公司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并提取所募集款项。
该年10月,投资人向融圈公司反映未收到相应的本息,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确认书,称根据投资合同,粮油公司应于10月23日前归还第一期合同本金12万元及最后一期利息2400元,而粮油公司却未归还合同本息,为逾期违约行为。为维护平台运作声誉,融圈公司不得已分三次通过旗下转账平台向投资人支付款项共计13万余元,以代粮油公司偿还投资者投资款项。
之后,融圈公司将粮油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偿还代付款项。粮油公司答辩声称,两次“众筹”实际募集到投资款9万多元,故仅应对这些款项承担责任,却未能举证。
法院审理认为,粮油公司通过融圈公司旗下平台向投资者融资共计36万元,有据可查,其辩称其仅募集到款项9万余元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因粮油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期偿还投资者借款本息,融圈公司代为向投资者偿还了部分本息合计13万多元,粮油公司理应偿还该笔代垫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网络平台公司作为融资服务提供者,通常只提供融资中介服务,亦未就融资者的融资行为向投资者承诺履行担保责任,因此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为了维持平台信誉,网络平台公司可主动于投资期限届满后向投资者代垫返还投资款,并向投资者进行追偿。随着民众理财观念的深入、网络平台公司的增多以及众筹中投资者的广泛,极有可能导致此类纠纷的多发。建议网络平台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协议时,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
网贷转型成“网拍”
吞掉会员保证金
厦门市旺昕公司原经营一家P2P网贷平台,后因为业务竞争转型成爱拍网,成为一家以网站拍卖为销售形式的电子商务网站。
2014年10月,李某在爱拍网注册成为会员,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进行多次P2P充值、竞拍产品和提取现金等相关购买产品活动。在成为会员初期,爱拍网也按经营承诺支付相关产品或提取部分现金。
但是,2015年1月,李某登录爱拍网就被提示网站系统故障,无法提现,且存放在账户上的保证金1万多元被冻结。之后,爱拍网更是关闭充值和提现端口。李某打算到旺昕公司讨个说法,却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已无人上班。
两个月后,李某才得知爱拍网已经破产,并发布了“重组方案”。公司董事长姚某声称因种种原因,爱拍网产生8000多万元的亏损,会员保证金无钱退还,短期内不能开通充值,且将继续关闭提现功能,暂停发货。
姚某多次发布公告和协议,要求李某将保证金转股或转债,通过担任股东获取更多收益,均被李某拒绝。
李某认为,爱拍网擅自将自己保证金挪为他用,不予退还,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遂将旺昕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账户中的保证金。对于李某的起诉,旺昕公司承认因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导致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但是目前暂无能力还款,希望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在爱拍网注册成为会员时,同意接受爱拍网的注册协议,和爱拍网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爱拍网在该协议中承诺对保证金可以随时提现,该约定对爱拍网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依约将保证金资金交付给爱拍网,之后按网站程序提交了提现申请,根据我国合同法,爱拍网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相应款项的义务。现爱拍网未及时退还保证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爱拍网退还李某的保证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网站不断涌现。该类网站在成立初期就往往以极具实惠性的拍卖商品吸引网友,诱使其发展成为会员,并存入数额不等的竞拍保证金。从网站显示记录来看,该保证金虽然属于用户个人名下,但实质上仅是网站的数据记录而已,实际的款项已经在网站的控制之下,一旦网站经营出现困境,将控制的款项私自挪用,将导致会员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对这类网站和相应资金的监管法律尚不是很健全,建议相关部门对该领域加强监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
本文来源: 法院
01.06.20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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