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63) | 严肃军纪 厉行法治
对待逃兵,多措并举
为了维护军纪,红军制定了一系列的军事法律。
1932年6月2号,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发布《对待逃兵的几项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检查逃跑官兵,确认本级政府是否有收容逃跑官兵在本地工作的行为,有的话应予以严格批评;对逃兵要宣传他归队,要营造一种看不起逃兵的氛围。
《反对开小差歌》
1933年12月15号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红军中逃跑分子问题的命令》,这是我军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最早的法规。明确指出:“逃跑是红军和革命战争的恶敌人,反逃跑斗争是保障红军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工作。”
红军指战员思想教育教材
《命令》规定:持枪逃跑者一律枪决;组织逃跑者公审枪决;屡次逃跑造谣破坏红军及归队动员者处有期徒刑直至枪决;顽固不归队者,政府在群众支持下,要其赔偿国家及群众损失,并剥夺其选举权等。《命令》还强调从思想上说服与教育士兵归队。如利用报纸、戏剧、画报、红军家属突击队及一切宣传鼓动的方法,去反对开小差的行为;发动妇女做丈夫的工作,提出“开小差最可耻!”等口号。
红军书写宣传标语的工具
对待叛徒,军法从事
依据中央执行委员会1932年2月颁布的《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及1933年颁布的《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的有关规定,红军内还建立了军事审判机关,即军事裁判所,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四种类型。
其中,初级军事裁判所是设在红军的军部、师部及军区指挥部或独立师师部内的审判机构,所长与裁判员由士兵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初级军事裁判所对发生在其所辖区内案件的一切犯人有捉拿、审讯、判决与执行判决,包括死刑之权。但初级军事裁判所所判决的死刑案件,须报高级军事裁判所核准后方能执行。
1933年5月5号发布的《福建军区处决离开革命阵营的叛徒》通告中提到:“福建军区初级裁判部,最近枪毙了两个一贯开小差,终于完全背叛革命的反革命分子”,并列举了两人详细的罪状。
其中一人名叫张南先,“混入红军工作两年多,逃跑过三次”“这次在旧县时,又找第三个老婆,竟丢枪支子弹。又领导三人同他逃跑,企图回家投降反革命”。
红军成分调查表
另一人名叫蓝得标,“十师克服项山时,该犯私打土豪小洋一百毛,第二次串通火夫班长,私打土豪分得小洋二十八毛。这次在武平时,又领导六人同他逃跑,伪造路条,假充连长,私刻图章……用各种反动宣传,破坏革命”。通告最后专门指出:“张、蓝两犯除呈报中央法庭已批准外,并召开全军代表公审会议,到会代表一致决定枪决。”
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严明了军纪,提升了红军的战斗力。
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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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