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20年依法决定给予国家赔偿1.3万余件
记者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对于检察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担,切实履行赔偿责任。1995年至2014年11月,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赔偿1.3万余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国家赔偿监督机关。20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有效监督纠正了一批该赔不赔、违法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一些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受害人及时拿到了国家赔偿。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表示,国家赔偿案件的产生原因很复杂,大多数是刑事诉讼执法活动风险所致,不可完全避免,如逮捕标准和判决标准处于不同层级,导致个别逮捕后的案件做无罪处理,出现赔偿案件。少数案件是因为办案人员的过错,如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
“因此,国家赔偿案件不能简单等同于错案,错案也只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柯汉民说,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赔偿案件,在依法、及时赔偿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追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者拖延赔偿的,也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柯汉民表示,在国家赔偿案件的追偿追责工作中,既要注意避免追偿追责流于形式,对一些依法应当追偿追责的责任人员“捂着、盖着”,由国家或者单位替他们“埋单”;也要避免追偿追责过于宽泛,对一些不应归因于办案人员的案件,随意启动追偿追责程序,将国家赔偿法等同于责任追究法。
据悉,各级检察院坚持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实际救助刑事被害人4.2万余人,发放救助金3亿余元。
柯汉民表示,最高检探索推行国家赔偿权利告知制度,引导赔偿请求人依法理性申请国家赔偿,最大限度地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同时,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赔偿申请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等一些困扰执法实践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法适用。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联席会议等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同国家赔偿立法、执法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共同推动国家赔偿工作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