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
闽农综〔2018〕6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禽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家禽H7N9流感剔除方案》同时废止,我省此前对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要求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
(2018-2020年)
为有效维护养禽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国家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结合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形势
2013年初,国内首次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随后在活禽交易市场发现禽间H7N9流感病毒感染。近年来,H7N9流感在家禽间呈扩散态势,分布范围已扩大到20多个省份。2017年初,部分省份发现家禽高致病性H7N9流感变异毒株,并引发多起家禽疫情。我省于2013年4月发生首例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人间H7N9流感发生趋势与全国流行趋势基本一致。截至目前,我省未发生家禽H7N9流感疫情,但家禽健康带毒情况持续存在,范围较广,且低致病性与高致病性毒株并存。我省家禽种类多、养殖量大,家禽养殖场(户),特别是水禽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水平总体不高;活禽销售经营、现宰鲜食现象普遍,活禽交易市场生物安全管理薄弱,病毒由活禽交易市场向养殖场传播的风险不容忽视;活禽跨区域调运频繁;我省处于多条候鸟迁徙线路上,野鸟迁徙频繁、范围大,病毒感染家禽及跨区域跨物种传播风险依然较高,防控压力较大。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全省总体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小区)达到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标准,即连续12个月未发现H7N9流感病毒感染。
三、防治思路
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的机制。实施家禽H7N9流感强制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区域化管理、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应对人感染病例,落实活禽交易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降低H7N9流感病毒在家禽间的传播扩散风险,提升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水平,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长效防治机制。在全省实现和巩固家禽H7N9流感的稳定控制,分区域逐步推动净化和消灭。
四、防治措施
(一)做好家禽H7N9流感免疫工作
对家禽H7N9流感实施强制免疫。各地兽医部门和动物防疫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开展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禽群的抗体合格率在70% 以上,春秋季集中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进“先打后补”政策落实,更好地发挥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效果。要切实加强疫苗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指导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要完善免疫档案和免疫证管理制度,加强免疫证管理,做好免疫证领用审核、登记,严禁乱发、滥领免疫证。
开展非免疫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的区域(养禽场)以及按照进口方要求不开展免疫的出口企业,报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严格活禽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
各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活禽调入风险管控制度,除雏禽、种禽外,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对跨省调运活禽的,应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H7N9流感检测报告。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天内,按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检。对跨省调运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的,应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活禽跨省调运产地检疫监管。对于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其它家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检测报告或采样送检日期距离申报检疫日期超过21天;免疫禽群H7亚型流感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或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非免疫禽群H7亚型流感血清学检测结果为阳性或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
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外省调入活禽的查物验证,以及对运载工具的严格消毒工作。
(三)提升养禽场所动物防疫水平
各地兽医部门要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引导家禽养殖场(户)积极改进养殖方式,不断完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做好风险防范。监督家禽养殖场(户)按照要求主动报告跨省调入活禽情况。
鼓励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开展净化和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
(四)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
各地兽医部门要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流动摊点活禽经营行为,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配合市场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雏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活禽的行为。
(五)强化疫情报告与主动监测
各地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发现和报告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疫情报告义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制定本地区家禽H7N9流感监测方案。对非免疫禽群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免疫禽群和免疫背景不详的禽群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养禽场、屠宰场等高风险场所的监测力度。要加强对家禽监测阳性、异常发病等事件的调查,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掌握和保存好相关资料,及时将H7N9流感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分析研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大数据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出栏活禽的H7N9流感检测结果和监测结果,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六)科学开展应急处置
各地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家禽H7N9流感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辖区内出现人间病例的,要开展禽间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怀疑发生禽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按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
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诊为高致病性H7N9流感的,应对病原学阳性场点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时组织对流行病学相关禽群和阳性场点周边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人员防护。
(七)推动家禽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养殖品种、地理分布、养殖数量、养殖模式等因素,科学制定家禽业发展规划,推行水禽与旱禽隔离饲养,推进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积极协调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动建立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生产消费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兽医体系能力建设,会同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有效落实防治措施。适时开展防治效果评估,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积极推动无疫区建设和评估验收,不断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
各地兽医部门要依法明确家禽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为重要抓手,综合利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流通监管、宣传教育、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等多种手段,推动落实免疫、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等防疫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兽医部门结合实际,按家禽种类对大型养殖场、中小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实施分类管理。
(三)强化技术支撑
支持开展H7N9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实用技术,提高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提升监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病原学初筛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省级和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区域性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趋势研判能力。
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有关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开展病原实验和研究活动。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家禽H7N9流感预防、控制、扑杀、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针对性,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指导从业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改进生产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疫病防治能力。动员协会、企业、养殖者和消费者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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