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法院一审宣判“12.16”金店抢劫案

31.07.2014  12:39
  备受关注的福建建瓯“12.16”金店抢劫案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7月30日下午,建瓯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龚某、谢某共同吸毒认识,因缺乏毒资。2013年12月初,两人趁建瓯市城区修路,道路摄像头暂停使用之机,两人共谋抢劫建瓯的珠宝店。为此,被告人龚某准备了一把斧头、一把短枪、一把长枪、手套、头套等作案工具,欲跟谢某实施抢劫。经过踩点,确定抢劫目标,并规划了抢劫后的逃跑线路。

  2013年12月15日晚,两人到建瓯市南街头建行取款机旁的朝阳珠宝行,欲实施抢劫时,因谢某紧张害怕而放弃作案。12月16日晚,龚某与谢某再次携带作案工具,到建瓯市时代广场周六福珠宝店实施抢劫。当日8时40分许,龚某持长枪殴打店铺保安,并向店内营业员声称“抢劫”,尔后两人用斧头、枪托将店铺黄金柜台的玻璃砸破,将柜台内的黄金项链、手镯等金器装入包内,劫得黄金饰品759.38克。两人抢劫得手后逃跑,行进中专挑小路走,在逃跑过程中掉落了部分金器及斧头、短枪等作案工具,后两人又将作案用的衣物扔入粪坑。

  随后,两人到谢某朋友家中将抢来的金器进行分赃。之后,龚某到上海变卖黄金饰品129.8克,得款29000元。而谢某回到自己家中,将抢来的共重221.3克的7条黄金项链交给了自己母亲和妻子。12月26日,被告人龚某在建瓯市迪口镇某酒店被警方抓获归案,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在南平市延平区被抓获,追回黄金饰品442.4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后采取暴力等手段,蒙面持凶器入店对正在经营的金店公然实施抢劫,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不宜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谢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对小于龚某。被告人龚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尚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出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外,未追缴的黄金饰品316.98克,责令被告人退赔给被害人。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