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初审公共场所控烟条例 12类场所拟禁烟
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拟由多部门参与
负责控烟行动
公共场所控烟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借鉴外地立法经验,草案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拟成立由卫计、爱卫、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控制吸烟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控烟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控烟政策、组织督促各部门开展控烟工作。
拟对5类场所限烟
12类场所禁烟
从近几年各地出台的控烟规定来看,禁烟场所的设定范围在不断扩大,一些城市甚至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但实践中法规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为此,草案从我市实际出发,拟将公共场所分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和限制吸烟的场所两类,限制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区域,而禁止吸烟的场所全面禁止吸烟,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吃喝、歌舞、洗浴等公共服务场所,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5类场所,拟规定为限烟场所。草案要求,这些场所要设置固定吸烟区域,除吸烟区域外,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室内场所;商场、超市、金融企业等室内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及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等公共场所;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等12类场所规定为禁止吸烟场所。
控烟不力经营者将受罚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仅靠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无法取得预期效果。草案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控烟管理制度,配备劝导员;对违法违规吸烟的,现场予以制止或劝导。场所控烟不力的,有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场所经营者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在审议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规定,一般处罚20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处罚1000元。与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代表有的认为罚款额度太低,形不成足够威慑力,有的认为罚款太重,难以执行。“法规只是一审,有各种不同声音很正常。接下来我们还要召开各种对象的论证会,尽可能完善规定,使立法切实可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
(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