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鉴定人出庭作证 解除被告人疑虑
06.02.2015 21:41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2月5日讯 (林志南 郑智伟) “鉴定人,本次鉴定是你作出的吗?鉴定是否依据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提供的相关资料作出?你是否能对该司法鉴定报告负责? ”这是2月4日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现场中,龙海市检察院公诉检察官向出庭支持作证的鉴定人详细询问有关问题的情形。
龙海市检察院在公诉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过程中,由于之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第一次对被害人郭某的伤情鉴定意见为轻微伤,被害人郭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遂委托专业法医进行第二次伤情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是轻伤。公安机关就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龙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郭某的伤情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认为该伤情是被害人自伤所致且达不到轻伤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于是该院为查明案情,回应质疑,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专门邀请了负责该案鉴定的法医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支持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就所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接受了控、辩、审三方的当庭咨询,从法医学角度围绕被害人伤情的形成原因、关联性等焦点问题做了具体说明,并逐一回答了合议庭和辩护人的质疑。经过庭审质证,以前对被害人伤情持有异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终打消了疑虑,被告人陈某也当庭表示认罪,该鉴定意见也被合议庭当庭采纳。
此次庭审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支持公诉,使得法庭调查中最关键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变得更加清晰、客观、透明,有效消除了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对公诉机关的不信任感,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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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2015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