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法院:借“陪睡”行窃 一女子被判刑

10.02.2015  12:19
  现年25岁的被告人李某雪屡次以色相陪睡之机,盗窃贪色男子钱财。1近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年轻且有几分姿色的被告人李某雪曾与一男子发生一夜情,顺手牵羊,盗窃该男子李某的现金和手机,当李某向其要讨回钱物时,李某雪却报假警,诬告李某对她实施强奸、抢劫,因而,2010年1月4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出狱后,被告人李某雪不思悔改,又继续走上犯罪道路。

  2014年3月29日凌晨1时,被告人李某雪与认识的王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某宾馆开房,趁王某睡着之机,窃取王某的现金5000元和一部黑色苹果4代手机,价值850元。第二天,王某在街道上遇见李某雪,将她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李某雪将盗窃的手机、现金1200元和用窃取的部分现金购买的首饰返还王某,同日,李某雪被取保候审。然而,李某雪没有痛改前非,仍铤而走险作案。同年4月16日凌晨1时,被告人李某雪留宿张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云龙海岸某室住所过夜,趁张某睡着之机,窃取张某的现金3000元和一部步步高VIVOX3T型手机,价值1960元。早上,张某醒来,发现财物被窃,当即报案,被告人李某雪被抓获,现金和手机被追还张某。

  此案由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8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的赃物已大部分追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