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法院用好用活“补植复绿”机制
10.05.2018 10:46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专职防火护林员,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4亩林木,并将林木运出销售,从中牟利。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27.103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专职防火护林员期间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补植复绿”机制,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院在审理涉林刑事案件中,不“一刀切”适用“补植复绿”机制,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础,根据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对被告人判处适当的刑罚,坚决不让“补植复绿”机制成为涉林刑事被告人的“保护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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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018 10:46